武平县人民政府工业项目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招商动态 |2017-03-07
为加大引进工业项目力度,促进社会资本投资,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加快新兴产业发展,建设工业强县,根据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特制定如下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一条 基础设施补助
1.新落户我县工业园区(含县工业园区、岩前工业集中区、十方工业集中区,下同)的工业项目按“三通一平”条件供地。
2.新落户我县工业园区工业项目享受围墙、挡墙、护坡等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亩2.5万元至3.5万元。
第二条 固定资产补助
1.厂房补助:新入驻工业园区自建厂房的生产性企业,对其新建厂房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钢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达1万平方米以上的,按厂房实测面积给予每平方米30元补助,不锈钢加工及制品、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项目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钢筋混凝土框架结构工业厂房总建筑面积达5000平方米以上的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50元补助,不锈钢加工及制品、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项目给予每平方米100元补助。
2.无尘、恒温、恒湿车间补助: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项目除按厂房补助外,无尘、恒温、恒湿车间另按每平方米500元补助。
3.设备补助:新入驻我县工业园区自建厂房的生产性企业,对新购置的一般生产性设备按设备购置价(凭新设备购置发票)的3%给予补助,对新购置的智能化生产性设备按设备购置价(凭新设备购置发票)的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补助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第三条 资金扶持措施
1.融资担保
符合融资担保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申请由县天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新型显示及智能制造生产企业融资担保费率参照武政文〔2016〕58号文执行不锈钢生产企业的担保费率。
2.提供应急保障资金
符合应急保障资金借款条件的招商引资企业可申请县基金公司提供的应急保障资金借款。
3.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扶持
对重特大企业、龙头企业和产业链延伸中关键性企业的工业投资、技改提升、科技创新、品牌创建、市场开拓等大项目、好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后列入战略性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投资项目予以引导扶持。
第四条 创新奖励措施
1.高新技术奖励
对投产后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中心企业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并获得省发改、科技等部门资金支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2.商标、专利奖励
商标、专利奖励按县出台政策执行,项目投产后,其产品获得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分别给予25万元、5万元和1.5万元奖励。
3.优先支持申报资金
支持企业向中央、省、市争取各项产业扶持资金。在“6·18”交易会上与科研院校对接的项目,优先申报省项目成果转化扶持资金。
第五条 上市奖励措施
对在武平县注册、纳税的上市和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的企业进行分类奖励。
1.后备企业与保荐机构正式签订上市或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服务协议,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好工商注册登记后,奖励20万元(人民币,下同)。
2.上市后备企业,在取得中国证监会受理函或证券监管部门的备案后,奖励30万元。
3.企业上市或到场外资本市场挂牌融资成功奖励金:
(1)上市
企业在境内主板市场(指上交所、深交所)成功上市后,奖励200万元。
企业在境内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后,奖励150万元。
企业在境外直接上市(包括H股、N股、S股等形式)成功后,奖励100万元。
企业在境外买壳上市或境外造壳上市成功后,奖励100万元。
(2)新三板挂牌融资
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后,奖励100万元。
(3)区域市场挂牌融资
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市场成功挂牌后,奖励70万元。
4.企业首发融资投资奖励金:
(1)境内主板上市企业: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县资金总额(以银行汇款回单和会计师事务所增加资本金的验资报告及经县审计部门审计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为依据,下同)的5‰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200万元。
(2)境内中小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县资金总额的4‰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3)境外直接上市(包括H股、N股、S股等形式)企业: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县资金总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4)境外买壳上市或境外造壳上市企业:按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本县资金总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100万元。
(5)“新三板”等股权交易市场挂牌融资企业:按场外市场融资资金实际投资本县资金总额的3‰进行奖励,最高限额为50万元。
第六条 注册外资企业奖励措施
1.注册补助:新落户项目在武平注册成立外资企业,注册资本1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1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3 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3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
2.到资补助:实际到资300万美元(含)-5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不含)的,一次性奖励8万元人民币;实际到资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 用工保障措施
1.武平工业园区内企业就业员工和城区外的规上工业企业高级管理、高级技能人才及其子女,在户籍、就学、就医、参军等方面,享受城区居民同等待遇。
2.工业园区内企业、城区外的规上工业企业的企业法人代表、主要股东、总经理人员的子女可自主择校就读(教育部门有特殊政策除外)。
3.对进入工业园区企业就业的员工,符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给予每人500元-2000元职业培训补贴。
第八条 人才引进措施
1.对在规模以上企业工作并在我县缴交基本养老保险的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经组织、人社部门认定后可选择在平川镇五个居委会落户,在教育、医疗和社会保障方面享受当地居民同等待遇,并且由县财政根据不同情况给予生活补贴、安家费补助和购房补贴,具体如下:
(1)生活补贴标准为: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本科生(或技师)200元/人·月,“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300元/人·月,博士毕业生(或正高级职称)500元/人·月。
(2)安家费补助标准为:“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2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0.4万元),硕士生毕业生(或副高职称)3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0.6万元),博士毕业生(或高级职称)5万元(分5年发放,每年1万元)。
(3)在武平县城无住房,在保障性住房购买、租赁上给予倾斜,若在2017年内需购普通商品房的,享受购房补贴,补贴标准为:普通高等院校本科毕业生(或技师)200元/m2,“985工程”、“211工程”重点大学本科毕业生及硕士毕业生(或副高级职称、高级技师)300元/m2,博士毕业生(或正高级职称)400元/m2。
2.对在武平新建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技能大师工作室,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九条 收购或购买股权且控股园区关、停企业鼓励措施
1.符合入园准入的项目,若收购或购买股权且控股园区关、停企业承接项目建设,按其产权过户办证费用给予一次性补助。
2.符合本优惠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第二条至第八条。
第十条 新落户园区孵化基地、标准厂房项目扶持措施
1.新落户园区孵化基地项目第一、二年免租金,第三、四、五年按市场价减半收取租金。
2.新落户园区标准厂房项目第一、二年给予每平方米5元补助,第三、四、五年给予每平方米2元补助。
3.符合本优惠政策条件的同等享受第三条至第八条。
第十一条 “一事一议”措施
对投资强度大、税收贡献能力强、高新技术型、创新成长型的重特大项目,实行扶持政策“一事一议”。
第十二条 农林产品深加工项目视投资规模参照执行。
第十三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政策发布之日后新签约的投资
3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除落户园区孵化基地项目)。本优惠政策由县商务局、财政局负责解释。